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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公告

时间:2016年11月2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各有关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有效提升资产评估质量,根据《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廊国资〔2016〕220号)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决定采取公开征集方式,按照公平公正、自愿参与、择优选定的原则,建立适应国资监管需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现将评估中介机构申请入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通过上年度年检,信誉良好,内部管理完善,具备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连续正常营业,且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3.掌握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愿意从事我委相关资产评估工作,遵循国资部门规范管理要求。

二、申报材料

1.《评估机构入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基本情况介绍(含成立年度、业务范围、各类执业资质、注册资金、人员构成、图示的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和执行情况、近3年执业的业绩及承担的主要评估项目名单等内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含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复印件、评估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2015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各类从业人员介绍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最近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7.最近三年开展评估业务及营业收入情况;

8.资产评估机构最近三年主要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

9.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10.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资信、服务状况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三、申报征集日期

自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逾期未申报的中介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四、报送地址及方式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于12月20日前直接报送或邮寄至廊坊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报名结束后,我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廊国资〔2016〕220号)文件相关规定择优确定入选名单,并在廊坊市国资委网站予以公布。

联系人:王丹;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215号(市国资委产权科);

邮编:065000。

附件:《评估机构入库申报表》   

      《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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