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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各监管企业:

依据《廊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廊财建〔2017107号),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本着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企业改革稳定发展的总原则,结合我委监管企业实际,现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支范围

各企业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廊坊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廊财建〔2017107号)中确定的收支范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要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编制要求

一是高质量填报绩效目标指标。严格将绩效目标指标、事前评估结果和相关审批立项材料作为预算安排前置条件和必备要件,没有绩效目标指标、应做未做事前评估和不能提供相关审批立项材料的不予安排预算。认真填写项目基本信息,科学设置绩效目标指标,确保立项依据充分、目标任务清晰、实施计划具体、预算需求合理。绩效目标指标要全面准确、切实可行,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达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可公开,财政审核不通过的不能安排预算。

二是事前评估结果必须实效性突出。所有新增政策和申请预算超过150万元的新增项目(运转类项目除外),必须开展事前评估,并在申报预算时同步提供事前评估结果。事前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资金筹集合规性等,评估结果要准确反映政策和项目立项依据、实施计划、资金需求等,财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人预算。

三是相关审批材料必须同步提交。申报基本建设和修缮类项目前要经发改委审批立项(批复概算),其中,申请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发改委开展绩效评估,并报政府同意后审批立项;申请预算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先行开展概算评审和绩效评估,并经发改委批复通过后进入预算编审程序。申报信息化、科技、交通等项目,按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申报前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并提供正式审批资料及建设方案、资金测算明细等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要提供明确的采购需求及相应价格测算证明材料(采取询价方式的同一采购项目询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采购需求要明确采购项目的物品种类、规格型号、采购数量等信息。申报补助、补贴类项目需提供详细的资金分配方案。

四是认真落实预算执行支出进度。在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时,要将资金支出年度计划作为关键指标,科学预测年度资金实际支出进度,具体到季度和月份。基建类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分年度安排前期费用、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质保金等。所有项目的支出进度在每年6月底和10 月底应分别达到 60% 90%以上,受上级政策影响或项目自身因素影响确需在下半年执行的,申报预算时需特别说明。

五是做好与项目库的衔接。为深入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市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库,实现了项目的常态化管理。并于20196月份要求各监管企事业单位报送了入库项目,本次如无新增项目,已经报送完毕入库项目的单位不再报送,没有报送入库项目及仍有新增项目的单位按要求报送。

三、编制格式

企业各支出项目建议计划按以下格式编制:

(一)项目名称:名称要言简意赅,名称中要有XX资金或者XX经费。

(二)项目背景概述:项目提出原因、项目起始设立时间、可行性等。

1.有文件依据的项目。根据文件要求,注名文件名称和文号,简要摘录内容。

2.有领导批示的项目。******项目,按某某市领导要求,******领导批示摘要。

3.其他项目。写明资金需要原因。

(三)项目概述:项目主要干什么,预算安排、资金测算过程等。如包含子项目,需分项列明子项目名称、内容、金额。

(四)项目实施计划:预计项目执行时间跨度和资金支出计划(***月到***月开始,到***月结束。跨年项目******月到******月)。注:如果项目执行时间与项目资金拨付时间不匹配的,需单独列明资金支付时间跨度。

(五)测算依据:项目测算中涉及标准依据的,应填写依据的出处,如文件名称、文号、文中表述摘要。必须按照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解到具体明细项目及金额,最好能够明确具体支付单位。①合理测算各项支出,包括办公费、交通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培训费、材料费、劳务费等;②详细明确支出标准,包括单位标准、数量、金额、时间等,以及对相关标准的说明;③在前两项工作基础上汇总测算出项目预算金额。

(六)项目绩效目标:项目预期能够实现目标、效果。重点说明项目实施后所要达到的目标状态和实现效果,并提出可行的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的具体指标。

四、报送时间

各企业于20191011日前,将纸制与电子版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计划上报市国资委财务与收益管理科(机关办公楼503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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