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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汛前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04月23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各监管企业:

房屋安全事关企业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汛前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廊建房安[2020]1号)要求,各企业要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房屋汛前安全排查整改工作,确保国资系统房屋安全可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目标

坚持防微杜渐,防治结合,安全第一,实事求是,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织密覆盖全系统房屋安全排查网络,确保排查彻底,整治有力,坚决杜绝房屋安全事故,确保企业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改范围

我委监管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一)办公用房、商场、影剧院、宾馆及饭店等公共用房;

(二)居民住宅;

(三)车间、仓库等生产用房;

(四)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三、排查内容

(一)原已列入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房屋使用情况;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房屋是否已停用或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排除危险;

(二)地基、基础、墙体、梁、柱、楼板、屋面是否有开裂、变形现象;平房的铁(木)柁、檩条(钢屋架)是否存在断裂、腐朽、虫蛀(锈蚀、开焊)现象;房屋装饰装修中是否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载荷的行为,外墙装饰装修及玻璃幕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消防设施设备、避雷设施、配电设备、供水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定配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各种设备运行是否安全;

(四)房屋周围排水是否通畅,监测雨后房屋周围散水土质状况是否良好,防洪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房屋档案及台账管理是否完整,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等情况。

四、实施方法

(一)准备阶段(420-55日)。各企业成立危险房屋检查机构,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展开。

(二)组织实施阶段(56-22日)。各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组织本企业的所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自报,填写《廊坊市2020年城市安全房屋隐患房屋排查登记表》,对经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和存在安全质疑现仍继续使用的房屋逐一列出清单,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按鉴定报告的处置建议及时整改。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都要全面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经鉴定整体存在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督促整改阶段(510-22日)。市国资委对各企业开展汛前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企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522-31日)。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针对自己实际,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高度重视。各企业“一把手”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主管领导要加强协调调度,深入一线带队检查,全程督办,尤其是对年久失修失养的危旧房屋和私拆乱改结构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能的房屋,要认真细致排查,结构隐蔽部位该打开的打开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二)落实检查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和隐患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走形式、走过场等失职失察行为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企业对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标准的房屋,要及时填写《廊坊市2020年城市危险房屋登记表》,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填写《廊坊市2020年城市安全隐患房屋排查登记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于2020531日报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科(207室)。联系电话/传真:2223359

 

附件:廊坊市2020年城市危险房屋登记表

      廊坊市2020年城市安全房屋隐患房屋排查登记表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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