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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机关各科室,各监管企业: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已经市国资委第1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92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加大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预警警示、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监管企业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整改存在问题和追究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市国资委开展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方式揭示移交,需要提示监管企业及时有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形: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七)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八)需要监管企业追究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但未做任何处理的;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以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方式揭示移交的问题中,发现监管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委内移送办理工作规则等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以正式公文形式印发有关监管企业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五条 有关监管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分析研判提示函事项,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对于提示的风险事项,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界定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第七条 对于提示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监管企业要严格对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对于提示追责问责的事项,有关监管企业要根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发挥工作体系作用,分级分层严密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有关监管企业自收到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十条 有关监管企业要根据提示函,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运行,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工作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监管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有关人员处理结果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监管企业落实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挂账督办未结事项,跟踪评价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所反映出的监管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机制。对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视情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追责不及时、不彻底或推诿敷衍的监管企业,进行约谈,印发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需市国资委直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监管企业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监管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应以下情形:

(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损失认定情况,包括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三)责任认定情况,包括认定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和集体责任的情况;

(四)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有关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事件进行责任追究后,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拟制通报,以正式公文形式印发各监管企业。

第五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第七条 各监管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主动对照分析,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类似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相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八条 市国资委将定期汇总分析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事件,对共性问题开展核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机制。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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