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11月17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次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廊政[2016]78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管理体制,推进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优化企业改革发展环境,实现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决策,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监督有效、放权到位的原则,结合《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项的通知》(冀国资字[2014]159号)要求,市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和下放一批涉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工作事项共14项,其中取消工作事项6项(包括出资企业二级及其以下子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出资企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企业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企业日常经营资产损失认定,不良资产申报划转,专项财务审计备案);下放至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作事项8项(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年度后评价计划备案,出资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企业的改制行为,出资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企业增资扩股行为,出资企业二级企业投资组建三级本市范围内企业的行为,出资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子企业的董事会工作报告,除改制外的出资企业主业范围内的大型以下子企业及非主业范围子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以及其他国有产权比例变动(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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