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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年08月27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各委领导、各科室,各监管企业:

《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委第十七次党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827

 

 

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廊坊市安全生产长效监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企业全面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基础,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监管企业经营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综合考核,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推进、同落实。

第五条  廊坊市国资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成立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委安委会”),委安委会主任由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领导班子其他领导、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委安委办),负责国资系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委安委办主任由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委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部署本系统工作任务、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会议由委安委会主任或委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各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安委会主任。

第九条  市国资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监管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领导包联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包联企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联分公司(分厂、分店),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二条  包联领导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包联职责

()督导职责。每季度至少调度1次包联企业(分公司、分厂、分店)落实国家和省、市、市国资委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进展、工作安排部署等情况。

()检查职责。市国资委包联领导每半年、企业包联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包联企业(分公司、分店)开展安全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到位。

()宣传职责。负责对所包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建议职责。定期全面分析评估所包联企业(分公司、分店)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进行汇总整理,及时与本级党委(党支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安全问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包联企业(分公司、分店)和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并跟踪督办。

第四章  暗查暗访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第十五条  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暗查暗访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

()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指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情况。

()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等情况。

第十七条  暗查暗访工作时机

()市国资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暗查暗访。

()针对国资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的突出问题开展暗查暗访。

()重要时段、重大活动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

第十八条  暗查暗访程序

()制定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暗查暗访工作方案,确定暗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现场检查。深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摄影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通报反馈。暗查暗访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督办整改。健全暗查暗访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严肃问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点工作组织不得力、重大隐患整治不彻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暗查暗访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日常检查内容。

第五章  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追责问责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重要保证。

第二十一条  对各监管企业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问责范围包括: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对存在危害较小、整改难度不大的一般隐患或问题的,由相关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堵塞漏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警示教育。

()对存在危害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停产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应企业立即停产,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安全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或瞒报漏报、长期零报告的,国资委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严肃处理,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情节较轻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

()对于受到问责,同时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问责工作由国资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权实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体系,与企业领导人员绩效挂钩。安全生产实行单独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国有企业。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由否决项和计分项两部分共同确定。

()否决项。“一票否决”项。对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受到“一票否决”的企业即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企业。

()计分项: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控制目标占40分,管理目标占60分(其中综合性工作和重点工作占30分、平时工作占30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形式:安全生产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分,分别于7月上旬和下年度1月上旬进行,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企业通报。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组织实施

()对控制目标考核按照年初各企业与市国资委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控制目标内容,根据年度企业事故情况、事故调查报告与处理、事故报送等由市国资委进行打分。

()对综合性工作和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年底考核组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现场评分。

()对平时工作考核,主要从落实上级具体工作部署、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反馈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等方面进行评分。同时,与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挂钩,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考核时予以扣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加倍扣分。

()市国资委组成考核组,对照《考核评分细则》对各企业逐条逐项进行打分;对企业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计入被考核企业分值。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提请市国资委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  考核等次划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企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80分(含80分)-89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企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79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企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企业。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优秀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企业的负责人给予相应惩处。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发生较大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取消当年绩效薪金。

()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其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低一个档次。

()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其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低一个档次。

()未发生考核“否决项”,年度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企业,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低一个档次;连续二年(含)以上被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取消当年绩效薪金。

()市国资委依据考核结果向国家、省、市推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企业及先进个人。

()市国资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扎实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部门督查的隐患问题排查机制,坚持“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的理念,深入排查治理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查。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执行“班组日排查、车间周排查、公司月排查、集团半年排查”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企业隐患排查结果要按时限要求通过“廊坊智慧安监系统”定期上报,作为部门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的参考。其中,自查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登记备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明确措施,迅速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部门督查。市国资委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对各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市国资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开展不定期检查。

()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通过“廊坊智慧安监系统”上报,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并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台账清单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部门“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即: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汇总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安全生产案件查办清单、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处罚清单、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清单)和企业“一个台账、三个清单”(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清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清单、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清单),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规范化,全方位预防和管控安全风险。

第三十六条  台账和清单统计要素齐全、真实、无遗漏、无补报,填表日期及报送时限符合要求。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市国资委每季度对台账和清单报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阶段、重大活动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核查。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计算分值,加权后计入企业半年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廊国资〔201321号)《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廊国资〔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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