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01月09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加强对中央企业分类指导、分类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在深入研究测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系统设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企业自主经营与出资人导向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突出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要求,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
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力求简明扼要,对业绩考核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框架性政策规定,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考核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新编章节,分别为考核导向、分类考核、目标管理以及考核实施。“考核导向”明确考核的重点体现在突出发展质量、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发挥功能作用、坚持创新发展、重视国际化经营和健全问责机制等六个方面;“分类考核”紧密贴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不同功能定位,提出更加明确的考核要求;“目标管理”着眼于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对考核目标的系统性、发展性、内生动力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考核实施”对考核程序、内容、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
为确保《考核办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国资委将在《考核办法》主体框架下,结合考核期内的工作实际和最新要求,适时制定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经济增长值考核、任期激励等具体实施方案,并尽快以国资委配套文件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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