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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节选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信息来源:廊坊市政府网 点击:

为推动《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提升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编者节选了该《条例》部分内容与广大读者学习共勉,以实际行动同心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决战决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

(四)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草树木;

(七)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合理消费,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等低碳方式出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八)树立新风,破除陋习,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

(十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二)培育良好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

(十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十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四)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以及其它宠物、动物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携犬出户不束犬链;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六)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七)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卫生,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医院、超市、影剧院和有禁烟标志公共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

(三)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发放小广告;

(四)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生产、生活垃圾,焚烧祭祀用品;

(五)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

(六)其他破坏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马路,跨越交通护栏;

(二)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四)驾驶机动车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变更车道、超速行驶、追逐竞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五)擅自在公共道路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

(八)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和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二)见义勇为;

(三)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七)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八)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九)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以及其它宠物、动物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交警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口,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三)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

(五)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司法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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