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11月0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次
各企业:
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的通知》(廊气办字[2020]248号)要求,对《廊坊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企业要根据本方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务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207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为完善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指导各监管企业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精准细化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按照《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市国资委系统内,需要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措施可行,有据可查;安全第一,强化落实的工作原则,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应急联动,高效执行。
《廊坊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与监管企业制定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相互支撑。
二、组织机构
(一)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廊坊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组织开展国资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国资系统应急响应、督导检查等工作。
组长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其他领导班子,监管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其主要职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督导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监督监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各项管控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层面组织领导机构
各监管企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企业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制定、措施落实等相关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机构。
三、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政府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文件时,市政府立即组织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市本级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发布实施;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政府按照要求组织发布实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II级(黄色)应急响应、II级(橙色)应急响应、I级(红色)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我市发布预警时,原则上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即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A.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工业企业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B.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C.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方案,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等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0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④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措施
A.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B.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C.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方案,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等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0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④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措施
A.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B.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C.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方案,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等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0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互为调整,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④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五、相关措施
(一)信息报告
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监管企业对本次过程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在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之内,报送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207室),内容包括: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方案备案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方案修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报送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廊坊市国资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三)经费保障
监管企业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资金支持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措施落实、物资保障、检测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监督检查
监管企业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管企业组织开展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急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企业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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