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11月10日 信息来源:廊坊市政府网 点击: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财政直管县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发[20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管理工作主体
第一条认定管理工作主体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人员类别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以持本市有效期限内居住证为准)人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以身份证年龄为准,下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未就业的,且无经营性收入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就业转失业或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就业转失业后连续3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仍无一人实现就业(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家庭中一名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一名人员。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我市农村家庭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一名成员。
(五)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六)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人员。
(七)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三、认定所需材料
第三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件),并按不同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或《离职证明》、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材料。
(三)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证》。
(四)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及以上部门出具的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相关材料。
(五)残疾人员:《残疾证》。
(六)劳模荣誉称号人员:持工会部门认定的相应材料。
(七)烈士直系亲属:《烈士证》、亲属关系相应材料。
四、认定流程和管理
第四条 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过7天公示后,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乡镇)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部门予以注销:
(一)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
(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取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和骗取补贴的。
对因上述情形退出的人员,认定部门应在《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并进行注销。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之前,需将其享受政策的相关信息在《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校验。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资金的,依法严肃查处。认定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认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全市认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九条 持居住证人员随居住证年检每年核验。非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享受本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须按本认定标准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与上级出台政策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相关链接:http://www.lf.gov.cn/Item/10405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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