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网站 点击: 次
日前,河北省国资委公布了《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1年省国资委出台的《暂行办法》对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化解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出台已近10年,随着2018年河北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领导小组《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经营“十个严禁”》、2020年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等文件政策的出台,担保的范围和审批权限等发生了变化,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作出相应调整。为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担保行为监管,2019年省国资委建立了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可实现监管企业担保信息采集、汇总、上报的动态监测,为用好该系统,需要在《管理办法》中做出规定。在《管理办法》中还增加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随着担保审批管理权限的放权,监管方式转变,为防范担保风险,有必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修订《暂行办法》是省国资委2020年工作重点之一,也是授权放权后落实“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本次制定《管理办法》在法律层面仍然遵循《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要求,同时兼顾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要求,在内容上与近几年省国资委出台的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同时考虑了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限制提供担保范围和担保额度方面: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提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的几种情形,向其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确定的担保额度。主要依据河北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经营“十个严禁”》(冀国企改革发〔2018〕1号)、《河北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冀国资字〔2020〕24号)以及《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
在审批权限方面:在《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明确提出由监管企业决定审批的三种对外担保行为。主要依据《河北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冀国资字〔2020〕24号)。
在加强管理与监督检查方面:在《管理办法》中第六章、第七章中明确提出了加强担保行为管理和加强监督检查的要求,体现出授权放权与加强监管并重理念。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国资字〔2020〕11号)以及《关于实施授权放权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的意见》(冀国资字〔2020〕25号)。
在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方面:在第七章中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强化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防范经营风险。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18]262)等。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保持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了政策连续性,同时充实调整了部分内容,《管理办法》共分8个章节,共计34条。
第一章总则内容,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修订的法律依据,对外担保概念,办法适用范围,对外担保遵循的原则,对外担保方式,不准提供担保的对象,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被担保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几种情况。第二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内容,主要明确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担保审批内容,主要明确了由监管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企业申请担保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第四章反担保要求内容,主要明确了哪些担保行为需要提供反担保。第五章担保资产处置内容,主要明确了抵押、质押担保应当对担保物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第六章担保管理内容,主要明确了监管企业在决定担保事项时要依法合规,严禁越权决策担保事项,明确企业要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管理,要建立担保业务审查制度、跟踪和监控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同时对利用、发挥好省国资委担保信息管理系统作用提出要求。第七章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明确了省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监督检查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提出违反本办法及在担保业务管理中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责。第八章附则内容,主要明确了国有参股公司、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不适用本办法。要求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并对企业章程做出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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