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年03月02日 信息来源:国资委安全科 点击: 次
各监管企业:
现将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资办〔2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廊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廊国资〔2021〕60号)认真学习、严格把握,不得简单就高执行我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商务招待等各项标准上限。
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把商务招待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效衔接起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要结合企业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按照每次商务招待实际确定招待标准。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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