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01月15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次
各县(市、区)财政局、廊坊开发区财政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局: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21〕28号)和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廊财综〔2021〕4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廊坊市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实施。
请县(市、区)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参考本目录,并按照《廊坊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廊财综〔2021)4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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