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01月17日 信息来源:国资委安全科 点击: 次
(一)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二)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三)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四)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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