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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年09月07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国资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国资委制定了《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96

 

 

廊坊市国资委安全生产暗查暗访

(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工作对象为各监管企业。

第三条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上级部署要求增加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频次。

第四条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各监管企业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

(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四)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指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七)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情况;

(八)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等情况。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具体内容。

第七条  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应当遵循检查工作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和工作闭环。

(一)制定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严密细致的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暗查目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保证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二)现场检查。深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对有关工作措施和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摄影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三)通报反馈。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督办整改。健全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重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制度有效落实。

(五)严肃问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重点工作组织不得力、重大隐患整治不彻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惩。

第八条  把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和重点企业。

(一)市国资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

(二)针对国资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的突出问题开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

(三)重要时段、重大活动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

第九条  加强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保障,确保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一)将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通讯、照相等工具设备,确保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把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紧密结合,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严守保密纪律,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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