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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委监管企业: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落实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作用,提高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经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

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从市国资委建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备案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由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选聘。

三、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及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四、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制度,于本通知下发后尽快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市国资委将加大对监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力度,定期对监管企业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六、备案管理权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工作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产权规划科沟通联系。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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