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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机关各科室、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廊坊市国资系统公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资国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资委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具体管理工作。机关各科室原则上不接收公文,确有代收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按程序办理。节假日等非办公时间收到的公文,由值班人员按值班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后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对无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过去已有明确规定且规定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发文;可用函件、明电等形式的,不发正式文件。

()严格发文审核程序。各科室起草的文稿,由拟稿人认真填写《文稿批审笺》,交由本科室负责人初审签字,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再由保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签字,重要公文和上报市委、市政府公文应由委主要负责人签发,最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印制。

()严格控制发文质量。各科室拟制的公文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突出以文辅政,一切从实际出发,内容简洁,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办法或意见切实可行,不断增强文稿的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公文办理时限。各科室收到公文后要按照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办理,紧急重要公文要求马上就办、当天反馈。一般性公文应在3天内办理反馈。有时间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反馈。文件办结后,承办科室要及时将文件和收文呈办处理笺原件交回办公室存档。

二、国资委监管企业公文报送相关要求

(一)正确使用文种。各企业呈报的请示与报告不能混用,向国资委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应当用“请示”,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更不能以“简报”“呈阅件”等形式请示问题。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涉及其他企业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报告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二)符合行文规则。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各企业呈报的请示或报告,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行文。企业有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或省国资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须经国资委报送。

(三)严格报送程序。各企业向国资委呈报的请示或报告性公文,须经业务科室把关后统一送办公室签收登记,由办公室呈送委领导批示后按程序办理。不得将请示性公文直接呈送委领导,委领导对未经办公室呈送的公文原则上不予批示。

(四)规范编排格式。各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或报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要严格按照公文的要求,套用正式文件版头、编印发文字号,附注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应正确编排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密公文同时要标注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份号。

各企业上报公文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办公室退回企业重新办理:

1.越级行文的;

2.文种使用错误的;

3.请示一文多事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4.公文主送机关书写不规范的;

5.未使用红头文件、未加盖主办单位印章、未标注签发人、未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

6.附件缺失不全的;

7.请示内容未与委相关领导和业务科室沟通协调的;

8.公文报送日期与正式文件成文日期不符的;

9.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的。

三、规范公文管理相关要求

(一)加强督查督办。要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专人负责,建立公文台账,办公室在收到公文后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委有关领导和科室办理,做到不托压、不误办、不漏办。特别是涉及市委、市政府文件作出的需要市国资委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要指定专人催办、督办,随时掌握公文的办理情况,确保办文过程有跟踪、结果有反馈。

(二)加强保密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科室、各企业起草公文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必须指定专人做好密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防止密级公文在复印、复制、传达等环节泄密;要按照保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保管、清退、归档、销毁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带出单位,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三)加强公开管理。各科室、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严格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坚决防止涉密和敏感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四)加强档案管理。市国资委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各科室、各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移交档案至市国资委办公室。

(五)加强业务指导。国资委将不定期对企业公文处理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对因公文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相关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主要公文种类

   2.公文格式说明

   3.请示(报告)文件样式

   4.公文处理流程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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