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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行办法

时间:2013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关于向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行办法

冀办字〔2001]5号

 

 为了健全我省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范围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范围为我省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企业名单由中共河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确定。

 二、监事会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的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监事会的组成及人员任职条件

 每个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4人、兼职监事2人组成。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2名工作人员。

 监事会主席由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其职责是: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专职监事由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兼职监事应熟悉企业情况,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企业的负责人及其亲属、秘书和所属子公司的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一)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上述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二)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的编制办法由省委企业工委另行制定。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委企业工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四)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省委企业工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五、检查报告的办理程序

 (一)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委企业工委报省政府。

 (二)检查报告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批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批转省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的批转有关市委、市政府。

 省属企业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财政厅提出整改意见;属于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经贸委提出整改意见;属于企业领导班子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企业工委提出整改意见;对省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由省纪委查处;对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由省委企业纪工委查处。

 (三)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急迫问题加“急”字的检查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抓好落实,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向省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省委企业工委反馈;对不加“急”字的检查报告,也要尽快提出意见,及时反馈。

 (四)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委、市政府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时,要与省委企业工委沟通,把检查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五)省委企业工委负责对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委、市政府落实检查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进度和结果。

 六、监事会的管理

 (一)省委企业工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监事会主席人选由省委企业工委商省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省委研究决定,由省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省委企业工委任命。

 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委企业工委批准。

 工作人员由省委企业工委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从其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条件选聘,分配到各监事会,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仍在原单位。

 (三)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四)现任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任命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

 (五)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省委企业工委统一列支。

 (六)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4、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上述行为时,有权向省委企业工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七、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要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八、本办法由省委企业工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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