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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资委出台授权放权清单共计5大类21项列入

时间:2020年03月11日 信息来源: 点击:

近日,河北省国资委正式印发《河北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这是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有企业的重要举措。

此次省国资委重点选取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产权管理、重大财务事项、薪酬管理和中长期激励和选人用人等共计5大类21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清单》。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事项,将由省国资委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分别对试点企业单独授权。同时,为了在实施授权放权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形成监督闭环,确保各项授权放权事项接得住、行得稳,省国资委同步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授权放权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的意见》。

《清单》的出台代表着省国资委将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为监管企业持续松绑。

 

河北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一、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授权放权事项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

1. 监管企业审核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重要子企业及监管企业所属的公益类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除外)。

(二)国有产权管理

2. 授权监管企业审批境内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或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公益类、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子企业以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事项除外)。

3. 监管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4. 授权监管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公益类、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子企业以及其他重要子企业除外)。

5. 监管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除外)。

6. 监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7. 监管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8. 监管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9. 监管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0. 监管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除外)。

11. 监管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2. 授权监管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监管企业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13. 授权监管企业决定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企业以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事项以及向境外子公司和境外机构提供担保事项,但不得为自然人、民营企业、非法人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融资担保类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三)重大财务事项

14. 授权监管企业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并向国资委备案。

15. 授权监管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管控目标,决定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

16. 监管企业决定企业日常经营损失认定、不良资产申报划转事项。

(四)薪酬管理和中长期激励

17. 支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8. 支持监管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9. 监管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20. 授权监管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年金具体实施方案。

(五)选人用人

21. 支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事项

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事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分别对试点企业单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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