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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3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 点击: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政府令、廊政、政小、廊政办、办小等公文。市政府报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市政府向国家有关部委或平级地、市的行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
  3.市政府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保障机构、保障措施)工作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大事记。
  5.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市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和职能。
  (二)公开形式
  1.市政府公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每半年一期,全年2期。主要刊载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文件等。
  2.廊坊门户网站。
  中国廊坊(www.lf.gov.cn)是廊坊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办公室在中国廊坊门户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廊坊市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均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其中市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市档案馆存有纸质文本,公众可到以上地点查阅《廊坊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市档案馆地址:爱民西道101
  市图书馆地址:和平路238
  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建设北路60
  (三)公开时限
  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30号联系电话/传真:0316-2331866邮政编码:065000电子邮箱:zfxxgkb@lf.gov.cn
(二)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廊坊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有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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