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11月03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次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国资委信息,根据《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制定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要求,特编制《廊坊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由廊坊市国资委办公室在“廊坊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www.lfgz.gov.cn)上予以发布。需要获得廊坊市国资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廊坊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国资委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廊坊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www.lfgz.gov.cn)。
2、市国资委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国资委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受理,办公地址:市国资委办公楼五楼(新华路215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1:30;15:00--17:30。
联系电话:0316—2223888 传真号码: 0316—2223355
邮政编码:065000
(二)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廊坊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国资委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廊坊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www.lfgz.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国资委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获取国资委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市国资委办公室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国资委办公室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2、申请处理
市国资委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国资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国资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市国资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市国资委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市国资委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附后。
三、廊坊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 | 廊坊市国资委 |
办公地址 | 市国资委办公楼五楼(新华路215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的9:00--11:30;15:00--17:30 |
联系电话 | 0316—2223888 |
传真号码 | 0316—2223355 |
电子邮箱 | lfgzw_bgs@126.com |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未依法履行市国资委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廊坊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政风行风信箱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违反《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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