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07月31日 信息来源: 点击: 次
各监管企业:
根据市委第四巡察组对市国资委党委巡察反馈意见,为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规范“往来账款”的核算管理,按照市国资委统一部署,决定对监管企业“往来账款”核算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核查内容
各监管企业截至2019年底“往来账款”情况,同时按照巡察组反馈意见,重点核查往来账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以及应收未收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况。
二、专项核查范围
专项核查的范围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专项核查时间
专项核查时间自2020年8月15日开始,至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四、专项核查方式
国资委统一选聘中介机构进行。
五、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为专项核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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